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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_BetWay必威体育官方网站_首页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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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发布时间: 2024-08-30 14:52:23   作者: Betway必威App体育

  近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关于《关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

  已开工建设的同类工程,可以有效的进行分段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补充协议,但协议不得与中标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相违背。

  2.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节点。

  3.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过程结算支付时应附相应节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按不低于过程节点结算价的80%付款。

  不能提供对应节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不能低于过程节点结算价的70%。

  4.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办理时限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去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

  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具体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只支付70%左右的工程进度款。

  由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随企业规模逐步扩大,大型、特大型施工项目持续不断的增加,建筑业企业要垫付的资金额慢慢的变大;加之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还需缴纳4类保证金,且长期以来面临“结算难““收款难”问题,导致应收账款金额慢慢的变大、财务成本慢慢的升高,这些都严重挤占了建筑业企业的运用资金,拉高企业资产负债率,严重挤占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

  2023年9月,住建部对进行了修订。刚刚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强化建筑设计企业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实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严格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建筑设计企业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实施工程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中,就首次明确要求全面实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

  2017年,住建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建设价格监管的意见》中 ,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逐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有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价款结算。

  而所谓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最大的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一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结算。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广东省、重庆市等地采用的便是这种方式。

  二是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主要是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分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甘肃省、山西省等地采用的是这样的形式。此外,甘肃省和山西省还提出结算周期最长不允许超出3个月,进一步限定了结算的时间。

  在价款支付方面,各地普遍强调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明确发包人逾期审核即为认同。为体现对实施工程单位付款的保障力度,各地还对进度款最低付款比例作了规定。例如,浙江省、四川省以及重庆市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山西省和浙江省则分别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能低于85%;广东东莞则要求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90%;其他省市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能低于80%。

  对于各省支付比例的不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广惠创研科技中心主任吴佐民表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属于劳动密集型,利润率低、率更低,我认为各地规定的支付比例定在80%~90%之间是合适的。”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允许超出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规模的公司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能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规模的公司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规模的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规模的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规模的公司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价款结算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助力自治区建筑业“创新路、进中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水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等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的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3日。

  附件:《关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价款结算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区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水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等要求,现就我区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质量合格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支付等活动。

  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建设的同类工程,可以有效的进行分段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补充协议,但协议不得与中标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相违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节点,竣工验收后一次汇总形成竣工结算文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同时对计量计价方法、争议处理、风险范围、质量验收要求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方法等内容做明确约定。

  四、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特点,以工程预期的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造价目标为最大的目的,按照有利于节点划分的原则,以施工工期、工程主要结构、部位、分部(项)工程等要素对时间节点或形象进度节点约定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周期。

  五、施工过程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和计算方式,将纳入相应节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费用进行计算确认。在提交过程结算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当期过程结算满足图纸、规范、合同要求的相应验收资料。

  六、发承包双方需加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管理,有条件的要求第三方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常驻现场,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事项如实记录监督,并督促发承包双方及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凡经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除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外,还须第三方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签字认可。

  七、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签发的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或已经支付的过程结算有误的,发包人应予以修正。经发承包人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或下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对承包人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等行为,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且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时,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做处理。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财政评审等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其审计结果不作为工程完工结算依据,坚决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现象。

  八、委托人应与选用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签订咨询合同或书面委托协议,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咨询合同或委托协议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深度、时间及质量要求等合理约定酬金,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主要计费方式。

  九、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结算资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单等。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且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出现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时,依据合同约定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范围。

  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办理时限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十一、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承包人应在过程结算节点完工后,在约定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或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提交该节点过程结算文件,并附上已完成过程节点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完工质量验收报告需要的相关检测检验资料不能及时提交的,可依据合理的检测检验时间在后续提交。

  (二)监理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过程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过程结算申请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三)需现场计量的,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四)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以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五)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节点过程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需进一步补充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向承包人书面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过程结算文件,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批准。

  (六)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产生争议时,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过程结算,待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十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过程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十三、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过程结算支付时应附相应节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按不低于过程节点结算价的80%付款。不能提供相应节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过程节点结算价的70%。竣工结算完成后,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价款应全部支付。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节点,应在整改合格后予以计量计价,并在支付证书签发后计入当期节点的过程结算款中。

  十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规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围绕立项审批、概算控制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定期调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展,确保项目资金按期到位按进度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对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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